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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 第三十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省、市、县防雷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
不收费 |
2个工作日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核,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设计施工图审核,由审批部门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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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 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省、市、县防雷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
不收费 |
4个工作日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